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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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冬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住***。 法定代表人:沈家文,该单位主任。 上诉人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灯光管理办公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59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蓝田公司上诉称,灯光管理办公室并未与本案审理有直接关系,故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有滥用诉权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灯光管理办公室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理,灯光管理办公室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确定管辖的审查对象。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被告分别为蓝田公司和灯光管理办公室,故***选择向灯光管理办公室所在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妥。灯光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蓝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福荣 审判员王昊东 审判员董维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茜 书记员李双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