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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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3月2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505.65元及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的利息5,067.87元、罚息8,968.92元,以及如下利息、罚息(第一,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的已到期本金67,341.36元,按照《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前一日止的罚息;第二,2021年4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前,依据《汽车贷款合同》产生的新到期的正常利息;第三,2021年4月24日至本案生效前,依据《汽车贷款合同》产生的新到期的本金,按照《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逾期次日起至本案生效前一日止的罚息;第四,全部本金余额92,505.65元,按照《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10.5元,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负担1,2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