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天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蓝波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献县天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7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2元,由献县天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3元,由献县天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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