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345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的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579元,被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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