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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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1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12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4元,由被告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