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其中,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2万元为计算基数。已偿还的利息70200元予以抵扣);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律师费3万元、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费16000元;

五、被告***对前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283元,由原告***负担5819元,被告***、***负担46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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