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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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将占用的穗府国用(2011)第012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9175.9448平方米(具体为南粤房测字[2019]110号《测绘成果报告书》结论中方案1所对应的现场平面图中的范围)交还原告私立华联学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私立华联学院支付2011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占用上述土地的占用费4240448元; 三、驳回原告私立华联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900元,由原告私立华联学院负担215150元,由被告***、***负担25750元;测绘服务费39959元,由被告***、***负担;评估费68427元,由原告私立华联学院负担61840元,被告***、***负担6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