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止的租金1752560元; 二、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交还十五台车,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 三、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止的滞纳金130393.31元; 四、驳回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8元,由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2153元,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海外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3606元,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