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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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400230.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230.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5元,原告***承担3001元,被告***承担4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