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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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先扣减5000元,并分段计算:从2009年7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1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11万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8元,财产保全费2263元,合计87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