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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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327执829号 陈波锋: 你与赵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安生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标的款10000元。 2、执行费50元。 3、收到本通知书2个月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你实施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