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770.70元、护理费23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误工费81348.57元、残疾赔偿金574900.31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4560元、复印费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的70%,共计643480.31元;

二、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8.10元,由***负担7809.65元,***、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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