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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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本金294108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2941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41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