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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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恢5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1000元,共计81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385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日照海曲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61274.33元扣划至本院,该款由申请执行人支取51274.33元,由被执行人***支取生活费 1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9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日照海曲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2792.67元扣划至本院,该款由申请执行人支取,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0)鲁1102民初5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