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543.3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20年9月16日,利息和滞纳金为17885.76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146元;

四、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95号国际花园3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