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按年息11.88%计算对应本金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15.444%计算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应收复利;对已付的3694.5元利息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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