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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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830,791.5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7年5月5日为41,308,675.79元;自2017年5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5,830,79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97.34元,由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