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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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5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500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50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806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