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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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叶美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叶美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丰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620元,合计1263元,由被告上海叶美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丰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26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上海叶美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26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392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