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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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