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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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52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