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期工程款4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