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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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文轩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邯郸市复兴区致彩广告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邯郸鼎兴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华文轩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62213.1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邯郸市复兴区致彩广告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7元,由北京华文轩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54元,邯郸鼎兴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18元,邯郸市复兴区致彩广告服务部负担30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