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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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776元、误工费145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52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75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2000元、复印费43元,共计29596.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47元,由被告***负担649元,由原告***负担14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