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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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大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大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1-2号楼C门市,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3173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