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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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80370元(82370元-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37×××3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