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02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5月**日生,汉族,住***。

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264.48元,未给付12735.5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广恩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姜延双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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