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02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5月**日生,汉族,住***。 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264.48元,未给付12735.5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广恩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姜延双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