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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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402执946号 郭志强: 申请执行人宁德义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辽1402民初12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时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信达支行 账户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0×××45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雷 书记员 :刘苏葵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