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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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402执946号

郭志强:

申请执行人宁德义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辽1402民初12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时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信达支行

账户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0×××45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雷

书记员 :刘苏葵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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