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寿光市浩宇海运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 滨州市盛凯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瑞邦涂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瑞邦涂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070274.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寿光市浩宇海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瑞邦涂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