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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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4948.5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554.26元;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