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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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1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1217元,由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负担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