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柳州银行龙城公务卡透支本金12698.8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计算方式,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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