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借款利息1,319.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还清余欠的借款本息时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634元,由***负担525.78元,由被告***负担1,10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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