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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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至2017年度的物业费865,338.05元; 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至2017年度的电梯费41,378元; 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度至2017年度的供热费11,957,119.42元及损失(以376,17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824,996.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2,896,659.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5,048,352.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7,616,997.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9,134,904.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11,957,11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