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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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元1260),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78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10140元),以借款本金78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267元,被告***、***共同负担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