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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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华蓥祥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45%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华蓥祥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x号x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49xxx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H1xxx车辆(车架号为WDCDF7DE5EA31xxxx)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蓥祥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