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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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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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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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甘肃汇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890640.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20000元,剩余的770640.28元的30%,即231192.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支付,以上金额合计351192.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0元,鉴定费14600元,合计30270元,由原告甘肃汇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492元,由被告赵峰承担8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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