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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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护理费8050元、误工费30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120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9914.47元;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元氏县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原告***承担197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2403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800元,第二次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