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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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0元;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867,649.32元(以本金3,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被告***承担44,141.19元(原告***已预交),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承担9,65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