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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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4469.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9201.12元(自主债务逾期之日即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以204469.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196.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以2898.9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378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5722.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以19086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10.12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136.71元; 六、被告***对上述一至五项赔偿义务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总计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3元、财产保全费1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