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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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欠付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