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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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457号

薛晓蓉、常鹏:

薛晓蓉申请执行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终结案件执行程序。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鹏交纳案款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薛晓蓉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4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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