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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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457号 薛晓蓉、常鹏: 薛晓蓉申请执行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终结案件执行程序。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鹏交纳案款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薛晓蓉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4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