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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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4282.17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4799.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37.34元、其他手续费8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12.72元,共计48511.78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