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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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77091.69元、分期业务手续费5050.77元、及透支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6日为7586.23元,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鑫源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B×××××、车架号LM6AFAAP8HX012094)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