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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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5团农场分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呼图壁县一〇五团金色年华娱乐城(张奎)各项经济损失23027元、鉴定费3727.72元,共计:26754.72元; 二、驳回原告呼图壁县一〇五团金色年华娱乐城(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19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图壁县一〇五团金色年华娱乐城(张奎)负担1700元,由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5团农场分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