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努尔木哈麦提·哈斯木、阿米娜·阿布什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努尔木哈麦提·哈斯木、阿米娜·阿布什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9753元,2020年9月1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58元,由被告努尔木哈麦提·哈斯木、阿米娜·阿布什坎负担532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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