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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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桃源县桃花源镇湘顺沥青搅拌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261720元(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0168763609168168);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计2612.5元,由桃源县桃花源镇湘顺沥青搅拌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