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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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5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