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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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75.7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和逾期罚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至2020年12月17日止所欠利息和罚息为2616.07元;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28875.7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560元。 三、驳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