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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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水支行借款本金0.7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计息金额0.7万元,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按利率11.637501‰计算;计息金额0.7万元,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637501‰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水支行利息7785.41元(已偿还本金13500元的利息4550.18元,已偿还本金9500元的利息3235.23元。)。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